喜贺南方学员囊括19年省委、省政府、工商、监狱等热门职位状元
您的当前位置:南方公务员考试网 >> 考试专题 >> 广州深圳市考专题 >> 正文内容
广州市政府各级部门职能
本文转载自:〖〗    发表时间:〖2018-04-22〗   本文作者:admin—li   浏览次数:5592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职责调整

(一)将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和考核全市出租屋管理的职责划给市综治办。

(二)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审核把关、辅助决策、跟踪调研、督促落实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负责市政府和市府办公厅的文电处理工作,草拟、审核、印发以市政府及市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负责市政府大型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指导、协调、督促市政府全市性会议(活动)会务工作。

(三)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市政府领导同志提供决策参考。

(四)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需由市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协调、督促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五)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及政协提案。

(六)搜集报送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参阅的信息资料;指导、考核市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组织、协调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新闻单位宣传报道市政府重大工作措施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政务活动。

(七)检查、督促市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八)组织拟订口岸建设规划;负责口岸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共建文明口岸活动;指导区、县级市口岸工作。

(九)负责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政务公开工作。

(十)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穗单位、驻军等关系,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负责全市小汽车的定编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项经费。

(十三)负责管理市政府大院,承担安全保卫和行政事务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食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参与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治理和综合检查。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等相关工作。

(三)监督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化妆品相关标准的执行,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核发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四)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和中药材专业市场的中药材质量,监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使用,承担广州口岸药品进口备案工作。

(五)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督查跨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相关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建立和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六)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七)负责推进食品药品诚信体系建设。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检测和审评认证机构的业务工作。

(八)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发布相关日常监督检查信息。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审查工作。

(九)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十)指导、监督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城市总体发展战略,配合省政府编制和协调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进行监测评估,衔接、平衡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负责监测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

 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拟订财政、金融和土地等政策,牵头拟订产业用地指南、标准,负责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措、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提出投融资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拟订和落实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组织、协调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发展。

承担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市政府安排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组织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政府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和市本级基本建设统筹资金及其他有关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组织编制下达市级财政性投资年度计划;负责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审查、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发布投资信息,研究制订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管理全市外债;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综合协调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按规定权限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指导、监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统筹协调全市产业发展,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组织拟订产业发展的战略、总体规划、重点产业规划和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产业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统筹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牵头推进城乡产业布局一体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制造业发展,统筹总体布局;组织拟订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组织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统筹服务业发展,组织拟订和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现代服务业中心建设。

牵头协调全市《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区域合作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城市功能区发展;承担市对口支援新疆及帮扶我省贫困地区的有关工作。

承担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的责任,提出扩大消费和促进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监督执行,拟订重要物资储备计划,指导、监督重要商品储备工作。

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组织拟订人口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牵头组织实施人口调控,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市基础设施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衔接平衡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承担轨道交通规划发展工作职责。

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承担全市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相关规划和政策,牵头组织实施低碳城市建设。

 统筹全市能源发展,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落实节能减排、监察工作,衔接能源总量平衡,保障能源安全,协调能源产业的发展,开展能源对外合作。

 承担全市粮食调控职责,牵头组织实施粮食流通市场监管,负责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推进粮食市场体系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储备粮管理和军粮供应管理;参与粮食风险基金的运作和监督。

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2.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无线电频率、台(站)设置使用审批(5W以下对讲机)委托下放给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划转的职责。
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管理以外的职责、原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的信息化管理有关职责整合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增加的职责。
增加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与备案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加强工业与信息化的融合与创新,加强大数据研究、规划和应用,加强企业情况综合、大型骨干企业培育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军民融合发展。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产业政策;组织拟定相关产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实施;指导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组织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监测分析工业、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并做好相关信息发布,负责牵头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全市煤炭、电力、成品油等供应;负责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和产业安全有关工作。
(四)执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需审批、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投资项目,提出促进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的措施和意见。
(五)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负责牵头推进智能制造业发展;负责推动工业、信息化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六)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的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清洁生产的专项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循环经济系统工程建设;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七)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和政策措施;指导相关产业集聚集约发展,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承担工业、信息产业园区提质发展、扩能增效工作;研究、协调工业、信息产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八)负责牵头做好培育大型骨干企业工作;负责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组织拟定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九)负责牵头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组织指导经济社会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负责综合汇总全市信息系统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
(十)负责统筹全市信息化基础设施(含电子政务网络、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信息资源公开服务体系、基础信息资源库、政务信息资源数据中心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通信管线、站点、公共通信网规划;推进服务信息网络的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协调推进国家、省、市重点信息化工程。
(十一)负责信息安全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组织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协调政府部门、重点部门做好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组织本市辖区内的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工作,组织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三)拟定并组织实施军民结合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按管理权限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大数据研究、规划和应用;指导和协调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本市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军事训练的组织指导。

(三)加强教育宏观指导和规划,以建设区域文化教育中心城市为定位,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增强教育核心竞争力,构建体现教育公平、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健康发展、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相适应的教育发展格局。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统筹和指导,加强教师教育工作,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加强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保障、激励和监督作用。

广州市教育局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市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检查区、县级市教育财政拨款的投入、执行和使用情况;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市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负责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含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事业与发展的统筹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学校进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本市成人文化教育、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指导本市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组织、指导教研机构和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组织、指导市属高校的重点学科及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指导产学研结合和相关科技产业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奖学、助学和勤工俭学工作;指导学校后勤工作和校办产业工作。

(六)负责督政、督学工作,承担教育执法的相关工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监督,对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测。

(七)规划、协调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电化教育、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和图书馆建设,组织指导教材和教学用书及资料的选用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管工作。

(八)指导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团队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本市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导学校的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

(九)参与拟订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计划,指导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十)负责本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教育行政干部和专家队伍建设工作,规划、指导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

(十一)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二)指导、管理教育系统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办学;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

(十三)赋予市教育局党委负责本系统的党建、统战和干部管理工作职责。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科技创新发展重大布局、优先领域政策性建议,编制和实施全市中长期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

(三)承担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编制全市创新体系建设规划,拟订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制定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并提出相关政策,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建议。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其产业化政策,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监测分析高新技术产业运行态势并预测预警;指导和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示范基地的建设;负责对创新示范(试验)区各园区的统筹协调工作;参与推动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六)牵头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实施重大产学研协同创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组织指导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和转化工作;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负责广州校地协同创新联盟办公室工作。

(七)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科技进步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培育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推进民营科技工作。

(九)拟订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负责科技评估管理以及统计管理,建立科研信用体系;协调全市科普工作,拟订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创新投入及优化资源配置的政策和措施建议,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开展经费使用监督。

(十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会同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市优秀科技人才。

(十二)拟订科技创新交流与合作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政府间及有关国际组织间的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承办涉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事项。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

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简称市民族宗教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管理城市民族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维稳工作,保障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四)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议定本市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专项规划,组织协调本市涉及民族因素的文化、体育等活动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宗教活动。

(五)指导本市民族、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民族、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民族、宗教团体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教育,办理民族、宗教团体需政府帮助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六)依法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和使用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做好宗教人士的培养教育工作。

(八)指导区、县级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建立和落实基层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中央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统一领导指挥全市公安工作;掌握、分析、预测全市社会治安状况,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工作;为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对策。

(三)负责全市公安人民警察队伍的统一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公安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和公安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人事工作。

(四)指导、检查、督促本市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和督察工作。

(五)指导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对刑事、治安案件的侦查工作;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组织协调侦查、处置重大案件、重大事件。

(六)负责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在广州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七)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以及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工作。

(八)负责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工作。

(九)指导、协调本市交通、林业等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指导、监督机关、团体、事企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对保安行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十)依法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消防建设规划和工程的审查、验收工作;组织、实施灭火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十一)负责预审工作和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来穗的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省、市主要领导和知名人士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组织公安科研工作;规划公安通信、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消防技术建设;为全市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技术、通信、后勤、装备等服务。

 

广州市民政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含地市级异地商会,下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三)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工作;承担追认烈士、伤残抚恤对象的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报批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四)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复员干部、退役士兵、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军供站、军休所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上报灾情;负责救灾捐赠管理工作,接收、管理和分配市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六)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七)负责全市街(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负责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地名使用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地名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按权限负责我市行政区域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承担民政事业费和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司法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参与制订法学教育发展规划和参与拟订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业务培训规划及组织实施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监督、管理市属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罪犯改造等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指导、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区戒毒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三)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相关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六)组织开展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

(七)监督、管理市属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罪犯改造等工作。

(八)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受省司法厅委托对全市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有关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警用车辆及服装等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

(十二)指导和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管理区、县级市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财政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政府采购、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起草有关税收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政府调节、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承担市级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市级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订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全市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监督管理各项财政收入;负责市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监督管理“收支两条线”工作;依法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监督全市财政国库管理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六)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负责市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及公共资源统计分析评价工作。

(七)负责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重要物资储备的财政政策;编制市级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监管社会保险资金;监督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使用,参与监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八)参与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安排研究,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对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监管,参与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向有关单位委派财务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农村财务、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九)拟订和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防范财政风险;负责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十)承担综合治税工作,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财会制度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全市会计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考核鉴定机构和就业训练机构的管理,牵头拟订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境外人员到本市就业的管理政策,牵头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本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完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体系。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总体平衡。

(六)牵头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博士后的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评价和培养的相关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交流合作和外国专家的管理。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拟定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勘察和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拟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开展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和组织编制,参与制定区域性发展规划、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

(三)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初审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保护、利用、开发、储备、整理、复垦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四)负责组织编制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负责有关规划审查报批、已批准规划的报备工作;负责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参与交通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五)统筹全市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审批村庄布点规划,负责全市村庄规划审查,指导全市村庄规划编制。

(六)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工作。

(七)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负责重要景观地区、城市景观项目的规划管理。

(八)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规范土地市场秩序,负责土地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年度计划;拟订地价政策和标准;负责统筹全市土地储备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征收、划拨、出让、收回等工作,计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承担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和批后实施工作;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和临时使用土地审批,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负责监督管理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流转行为。

(九)组织拟订地籍管理规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十)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负责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完善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环境复原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环境的调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以及矿泉水、地下水、地热资源开采的监测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工作规划、计划,制定测绘技术标准;负责全市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基础测绘等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统筹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监督工作;组织拟订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负责建立不动产登记簿的共享利用机制;负责建设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

(十五)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纠正或者撤销违反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指导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

(十六)负责统筹全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的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本系统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土地、矿产、测绘勘察、城乡规划的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

(十八)负责各类城建档案及不动产登记簿归集建档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广州市环保局)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实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职能机构,其前身是成立于1973年的广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随着环境保护工作日益紧迫和加强,广州市环保局的职能有了相应调整,现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赋予的以下职能和职责: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组织和实施对环保产品制造质量监督职能交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协助有关工作。

(二)转变的职能

将环境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的评估、筛选等技术性工作交给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

1、对区、县级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意见。

2、开展环境质量预测,向社会发布环境质量日报和预报。

3、辐射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流动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2)排污许可证;(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4)危险废物转移。

2、保留核准的事项:(1)排污申报登记;(2)环保治理设施暂停运行或拆除;(3)危险废物经营上岗资格;(4)建筑工地噪声许可。

3、保留审核的事项:(1)进口废旧物再利用;(2)固体废物跨市(省)转移;(3)环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丙级);(4)在用机动车排气年度检测;(5)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的经营活动(新增加事项);(6)开发利用已关闭、闲置、拆除的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场(新增加事项)。

4、合并的事项:“排污口规范化”合并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5、取消的事项:(1)食品加工业、餐饮业废油脂经营资质证;(2)电镀厂申领电镀准产证;(3)环境保护工业产品质量认可;(4)绿色产品认证;(5)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6)环境保护咨询业务单位资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我市的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组织检查实施。

(二)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对国家、省和市政府确定的我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实施监督;参与编制本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负责监督管理广州地区水体、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点源、面源污染及流动污染源(机动车、船、航空器)的污染防治工作,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组织监督对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村、镇、场)建设。

(五)受市政府委托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并协调、指导各区、县级市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六)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

(七)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保护资金预算,并监督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八)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上、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工作及组织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环境监理、监测、统计、信息管理等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及信息系统;组织环境质量指数预测预报;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十)受省环保部门委托,负责广州地区核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十一)负责管理局直属单位;负责对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业务领导;协助区、县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

(十二)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2、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拟订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和保障标准、保障性住房租售价格标准;组织落实住房保障任务,会同相关部门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任务;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和住房保障分配计划;参与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全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3、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管政策;负责房屋交易、租赁、评估、中介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参与研究制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措施;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房屋权属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测绘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和维护(含安全鉴定、棚户区改造、农村泥砖房改造、应急抢险、白蚁防治等)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既有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全监管;统筹和规范政府公房管理,负责直管房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5、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组织推广物业服务示范项目;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6、组织城乡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城乡建设项目方案论证比选;统筹编制和审查城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7、参与提出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总盘子;组织编制城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和维护项目资金使用及投资控制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管理;组织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8、承担城市道路、公共建筑项目及市政设施建设(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并监督竣工验收的责任;综合协调市政府指定范围的航空、铁路、电力基础设施建设;负责重点公共建设项目建设的协调和督办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应急部门制定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范、定期对应急避护场所进行动态检查维护及安全性评估;承担市城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9、承担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相关公共场地)路政管理(不含对污染、损坏、擅自占用和开挖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的行政处罚);负责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承担由市本级负责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车行隔离栏、人行护栏除外)、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灯、诱导屏、交通监控设施除外)的监督管理;负责城乡照明工作。
10、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促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统筹指导农村中心镇和重点镇建设;统筹市投资的村镇建设计划安排;统筹推进市名镇名村、美丽乡村和宜居示范村镇建设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
11、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12、负责建筑业企业、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预拌混凝土、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等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从业资格和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监督管理。
13、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施工许可管理;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参与防洪工作。
14、负责建筑材料在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构件的工程应用工作。
15、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
16、负责推进建设行业科技进步和绿色节能工作;组织拟订建设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与标准化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17、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导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18、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市公路管理局)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交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物流业具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交通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2.负责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参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交通规划研究,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道路运输、道路运输服务业、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轮渡、停车场、汽车租赁、物流业的监督管理和公路路政管理,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组织制定相关政策、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执行相关准入制度、技术标准,组织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公路建设;负责公路养护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承担由市本级负责的公路养护维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道路运输站(场)的监督管理。

5.牵头组织全市道路交通畅通保障工作,建立大中型城建项目及配套设施交通影响评估制度并组织审查。

6.组织拟订近期交通建设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统筹协调交通运输网络建设,组织指导道路运输站(场)、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7.依权限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统筹编制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维护计划、交通改善工程资金计划并监督实施,按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统筹编报公路运输枢纽、港航设施建设等有关项目交通运输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参与编制交通年度建设计划,协调或参与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

8.负责公路、城市道路收费管理及联网收费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负责有关交通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招标投标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参与拟订交通行业相关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

9.负责组织协调广州地区多种运输方式的衔接,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旅客运输,承担铁路、民航、港口、邮政等综合运输的协调工作。

10.组织协调制定全市交通行业科技政策、重大科技项目开发、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交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参与交通行业无线电通信管理的相关工作,牵头协调广州电子口岸建设工作。

11.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管理,参与调查处理交通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12.负责本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工作。

13.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广州地区交通战备工作。

14.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水务局

一、职责调整 

()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交给区、县级市政府;将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职责交给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农村通水、改水管理的职责,以及原市建设委员会城市供水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审核及资金管理等职责。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城区、农村水务建设和管理。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审核供水建设等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的论证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计划用水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保障城乡供水安全;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发布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本市供水行业管理。组织实施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监督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村通水、改水管理;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负责排水许可管理;监督排水行业的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指导农村污水处理工作;负责排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市河道、湖泊、水库、堤防(包括河涌、人工水道、人工湖),并组织指导整治;负责江河、湖泊、水库及排水(污)管网水量、水质的监测;审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划分,监督本市水环境治理规划的实施。

(七)负责本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及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和区、县级市之间的水事纠纷。

(八)负责水务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程、规范,起草地方水务工程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务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县级市的重要水务工程;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务设施的配套工作;负责水务工程建设和运行的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

(九)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负责本市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

(十)负责编制水务年度建设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市本级水务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水务行业多种经营,研究提出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指导、监督水务投融资。

(十一)负责本市水务科技和水务信息化工作,开展水务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主管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洪抢险和防低温冰冻工作。

(十三)负责本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协调本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农业农村工作及海洋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综合管理与统筹协调全市“三农”工作,统筹城乡发展工作,协调指导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体制改革。

(二)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统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及海洋事业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制定相关涉农政策。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承包纠纷仲裁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四)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实施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有关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价及信息发布的责任;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拟订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承担海洋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责任。

(六)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和农产品进出口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七)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依法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水产苗种、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动物防疫条件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渔船、渔机、渔网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安全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普查,负责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的有关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十)负责畜禽屠宰监管职责。

(十一)承担农业救灾复产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负责农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制定农业科技、农技推广的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和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国外农业优良品种与先进技术,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四)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主管的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牵头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指导发展节水农业;指导和监督海洋监察、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监督检验工作,维护国家海洋和渔业权益,管理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

(十五)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依法管理外来物种。

(十六)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三农”工作动态,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办农业和海洋管理涉外事务,指导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林业局的职责、原市市政园林局城市绿化和公园管理的职责、原市建设委员会城市园林建设资金筹措和计划分配等职责整合划入市林业和园林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四)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林业产业发展,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加强推进花卉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制定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区、县级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

(二)负责提出林业和园林绿化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林业和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筹措、计划分配;依法监管林业和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参与编制政策性森林保险、森林专项贷款计划;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财务、统计、审计工作。

(三)负责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生态建设;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营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及各类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组织城乡一体化绿地系统建设;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园林绿化工程;负责城市道路绿化带、绿化节点的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商品林的培育及林业和园林绿化基地的建设;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四)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负责林业和园林绿化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核准、审批和后续监管工作;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林权登记管理;负责林业和园林绿化的保护和监督检查;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园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的调查评估、动态监测、统计分析。

(五)负责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等行业管理,制定分级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拟订湿地规划,组织指导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红树林资源以及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等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对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林木、绿地等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

(八)负责推进林业改革和维护林农合法权益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协调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指导林场、苗圃场的建设和管理。

(九)组织协调和指导林业、园林花卉产业发展;拟订林业、园林花卉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园林花卉基地的建设和综合开发,发展林业和园林生态旅游,推进花卉产业发展;规范林业和园林绿化市场的管理,培育和扶持林业、园林绿化龙头企业发展。

(十)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及相关违法案件查处、森林防扑火工作;指导和管理森林公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和园林绿化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制定技术规程、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和园林绿化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市食盐专卖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和日常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商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商务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内外贸易发展、市场体系建设、投资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快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商贸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内外贸融合发展,优化商贸流通产业布局和结构。
(三)负责监测分析全市进出口、商贸流通、外商投资状况,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国内外贸易、现代流通方式和全市商务工作发展趋势,组织实施调控措施;统筹协调商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四)组织拟订有关健全和规范市场发展的政策;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体制改革,推进流通标准化。
(五)负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协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负责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食盐、商业特许经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行政管理;指导协调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会展、电子商务、商贸服务等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指导和协调贸易促进体系建设,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商品贸易结构调整,推进国际品牌建设。
(七)负责流通行业发展工作,依法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汽车流通业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推动药品流通行业发展;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指导和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优化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负责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国家机电办管理的产品的核报工作;负责监督协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
(九)联系和协调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等)工作,协调推进优化通关环境;负责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情况汇总、评价工作,研究分析开发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有关自由贸易区事务工作。
(十)组织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贸易进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负责技术、知识产权进出口工作,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承担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十一)指导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有关事项,参与重大外资项目的落户和服务等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二)拟订本市招商引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大项目的招商和跟踪服务工作,指导驻外招商机构工作;负责协调和指导本市招商引资工作;参与制定本市促进投资规划和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
(十三)负责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对外投资、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依法管理、监督和服务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指导境外市场开拓,规范境外投资企业经营秩序;依照权限承办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十四)拟订全市商务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性商务重要外事活动;指导本系统外事和对外交流工作;联络各国驻穗总领事馆及其他驻穗机构对外经济事务;依照授权审批和管理外国和台港澳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在穗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十五)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协调我市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具体工作;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及其他贸易救济措施,指导协调国外对本市出口商品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开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调查及其他反垄断相关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文物局)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 穗字〔 2009 〕 11 号 ) ,组建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挂广州市版权局牌子 ) ,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 一 ) 将原市文化局、原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 ( 市版权局 ) 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挂市版权局牌子 ) 。

( 二 ) 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 三 ) 将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挂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 并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挂市版权局牌子 ) 。

( 四 ) 将原市文化局承担的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划给市规划局。具体包括: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指导区、县级市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会同市文物等部门加强保护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协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 五 ) 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 六 ) 增加协调与监管市属大、中型基础文化设施建设工程的职责。

( 七 ) 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文物管理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职责。

( 八 ) 加强对动漫游戏会展交易节庆等活动管理的职责。

( 九 ) 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 ( 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 ) 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 十 ) 加强指导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 ( 版权 ) 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二 ) 研究制订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 ( 版权 ) 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 ( 版权 ) 事业和产业发展。指导和推进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 三 ) 指导、管理文化艺术事业和社会文化事业。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图书馆、文化馆 ( 站、室 ) 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协调市重点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基础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 四 ) 组织协调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组织指导文物的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负责本市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五 ) 负责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监管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监测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市广播电视覆盖网建设、技术维护和开发工作,管理全市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 六 ) 指导区、县级市、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制作单位的工作,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信息网络传播电视类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 七 ) 负责对新闻出版发行机构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承担辖区内非法出版物、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工作,组织查处严重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监督管理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负责新建出版单位、设立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的管理工作,负责书报刊发行管理以及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管理,负责设立驻穗记者站的核准工作。

( 八 )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印刷业,负责印刷企业开办、年审和境外出版物 ( 印刷品 ) 来料加工的审核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印刷行为。

( 九 ) 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调解著作权纠纷,监督管理著作权贸易活动,负责著作权行政执法,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提供著作权咨询、鉴定等服务。

( 十 ) 协调、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产业集群建设,促进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与发展;负责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和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前置审批,按分工管理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负责对动漫游戏会展交易节庆等活动的管理。

( 十一 ) 指导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 十二 ) 负责管理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 十三 ) 制定文化人才培养规划,管理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事业的科研与开发应用工作。

( 十四 ) 指导区、县级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工作,指导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方面的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 十五 )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版权

1.  依法查处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非法出版、发行(批发、零售、出租 等)活动,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斗争。

2.  依法查处违规印刷、复制经营活动。

3. 监督检查广播电视宣传纪律、行业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4. 依法查处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台;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禁播节目;擅自变更台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套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频、频段;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侵台、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等违法违规行为。

 5. 依法查处侵犯出版物、计算机软件、互联网及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技术作品著作权、邻接权等行为。

区(县级市)行政执法范围是:

 1. 依法查处音像制品违法发行行为。

  2. 我局依行政处罚法规规定委托查处的有关出版、广播电视违法违规行为。

  3.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作为执法主体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负责本市卫生、计生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行政职能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四)负责组织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社会急救医疗网络、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范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承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协调市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进医改工作;承担组织公立医院改革工作,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完善生育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十)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流入地、流出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三)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区、街(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含广州地区部属、省直属单位及驻穗部队),组织指导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军队、武警驻穗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十六)承担市委保健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和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市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负责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委员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及驻穗各单位;组织指导开展各类爱国卫生创建、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厕工作;参与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灾情、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负责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承办广州市创建文明城市相关事宜。

(十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上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审计局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预算执行、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政府重大投资、境外市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市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其绩效。市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管理机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县级市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区、县级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县级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市委、市政府部门及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市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区、县级市政府共同领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县级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一) 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对外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指示和决定;拟定全市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全市外事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 开展外事调查研究,为市委和市政府对外工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 统筹安排市领导的外事活动;负责在穗举行国际会议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市重要外事活动的礼宾管理。
(四) 负责组织接待访穗的外国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接待来穗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负责管理来穗采访的外国记者以及外国驻穗新闻机构和常驻记者。
(五) 管理、协调我市各部门、各单位与外国驻穗领事馆和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的交往工作。
(六) 处理国家实施领事保护的相关事务;协调处理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外国公民及法人在穗发生的各类重大案件,以及本市在境外公民、机构的安全保护等相关事务。
(七) 负责全市因公出国、赴港澳管理工作;承办市级领导出访报批工作;负责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的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的办理工作;负责应邀来访外国人士的签证通知函的办理工作。
(八) 贯彻执行中央对港澳的方针政策;协调和处理本市涉港澳事务;协调和组织本市重要涉港澳活动;承办本市和港澳官方、半官方往来的报批、协调和管理工作。
(九) 负责本市的国际友好城市的管理工作;指导民间对外友好交往工作;指导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开展工作;承办授予外国友好人士“广州市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 指导区、县级市外事部门和市直各单位开展外事工作;组织全市外事干部培训;监督执行外事纪律。
(十一) 配合和协助市委宣传部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根据中央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向市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和对外表态口径;协同审核本市重要涉外报道稿等。
(十二)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外事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等法律、 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薪酬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批准所监管企业及各区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规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指导所监管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建设;拟订国有资产战略重组和总体发展规划,推动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等管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负责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参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和资金统筹分配等工作。

(七)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法对各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财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风险控制。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市容环境卫生局的职责(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及其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的职责除外)划入市城管委。

(二)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的城市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城管委。

(三)将原市市政园林局有关燃气行业管理,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的开挖、占道审批许可和城市道路环境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责划入市城管委。

(四)将原市建设委员会有关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的职责划入市城管委。

(五)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农村改水管理的职责除外)划入市城管委。

(六)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总体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城市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爱国卫生实施管理;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

(四)负责制定本级市容环境卫生、爱国卫生城市维护费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爱国卫生专项资金和环境卫生系统、爱国卫生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拟订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受纳与工地施工噪音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承担城市道路环境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研究制定交通设施、城市道路及配套设施(含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绿化带、隔音设施等)的保洁标准,对落实保洁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开挖、占道的审批许可。

(七)负责制定大、中型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大型设备和环境卫生机械、车辆的更新补充;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燃气行业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定、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日常管理的职责。

(八)负责对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企业的资质审批;负责对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粪便、死禽畜、变质肉类等无害化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管理。

(九)负责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依据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编制户外广告点位设置规划方案,经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户外广告点位设置使用权拍卖;负责临时性户外宣传品的审核管理;负责对人行道、建筑物立面天面、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交通运输工具(车辆、船舶)的容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动车辆清洗行业实施管理。

(十)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对燃气供应、燃气设施安全运营和行业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委员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及驻穗各单位;组织指导开展各类爱国卫生创建、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厕工作;参与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灾情、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负责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承办广州市创建文明城市相关事宜。

(十二)组织制定城市管理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主要职责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广州市工商局),广州市政府下属的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市局机关内设17个处室,下属3个直属分局、8个事业单位、1个社团组织。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与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六)协助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组织管理商标和特殊标志,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和商标代理活动,负责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提高全市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和“质量兴业强市”工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四)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协调实施标准化战略,组织、监督标准的实施,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进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范体系建设,承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和商品条码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六)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

(七)依法管理认证工作,监督管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监管认证中介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和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

(八)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责任,监督管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九)制定并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攻关和技术引进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体育局

市体育局是主管本市体育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体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体育改革。
(二)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指导、组织开展全市群众性体育工作,推进多元化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三)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和运动项目设置与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工作,指导业余训练工作。
(四)审核本市承办的国际、全国和全省体育比赛并提出建议,负责本市举办的重大单项体育竞赛和市以上综合性运动会的组织协调及统筹安排。
(五)培育和管理体育市场,发展体育产业,监督管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和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指导市属体育场馆规划建设、维修改造及开发工作。
(六)统筹安排全市体育经费,指导全市体育彩票销售,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体育队伍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指导体育宣传工作。
(八)指导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负责体育人才培训与交流。
(九)负责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与港澳台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全监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1、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负责应急值守及事故信息接报处置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3、将市卫生局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市安全监管局。

4、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5、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监察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整改工作。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5、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责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负责组织起草本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7、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8、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

9、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依法负责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10、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的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11、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2、组织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3、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统计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拟订地方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市及区、县级市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区、县级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及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组织市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依法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基本统计资料,组织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和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依法协助管理区、县级市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指导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统计科学研究与统计国际交流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本系统事业单位和区、县级市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省、市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组织建立并管理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系统,建立并管理宏观经济数据库,指导各区、县级市和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专利合同备案与认定登记、专利统计以及专利申请资助的事务性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三)将有关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涉及专利案件的咨询、技术判定、鉴定意见的具体实施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四)增加统筹、协调、指导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及推进知识产权高层次战略合作的职责。

(五)增加牵头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制度的职责。

(六)增加组织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涉外应对、维权援助机制及统计、考核制度的职责。

(七)加强组织协调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建设的职责。

(八)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及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专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指导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工作,牵头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市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推进知识产权高层次战略合作。

(三)负责全市专利工作,组织编制全市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专利奖励制度,指导、协调全市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专利行政执法及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牵头协调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与管理。

(五)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牵头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外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大知识产权项目,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和标准化。

(七)牵头建立全市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制度;组织建立全市知识产权预警、涉外应对、维权援助机制,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统计、考核制度。

(八)指导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全市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九)制定全市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与培训规划,组织指导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指导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知识产权仲裁调解的有关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旅游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建设旅游强市的相关工作,负责旅游体制改革与旅游业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引导旅游行业发展;协调、指导各区、县级市旅游业务工作。

(三)组织市内旅游资源的普查、开发、利用和相关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参与有关部门编制与旅游业发展有密切关系的各种专项规划研究论证工作;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引导旅游产品的开发和推广;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工作及行业信息发布。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以及国内、国际旅游形象宣传计划;组织和协调重大旅游宣传推广活动;负责国内、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事务;负责推进旅游行业信息化建设;引导休闲度假,协调和推动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实施。

(五)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市级旅游紧急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指导旅游经营者制定旅游紧急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协调节假日旅游工作。

(六)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工作;按照权限组织和指导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旅游景区服务等级评定的有关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旅游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来穗人员(非本市市区户籍人员,含来穗外国人)服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的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规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市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参与有关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考核工作;牵头协调市、区推进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负责研究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重大问题并提出决策建议。

三、负责统筹协调并具体实施广州市积分制入户工作;参与调控来穗人员规模的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

四、负责界定来穗人员享受子女入学等优惠服务的资格;负责来穗人员在行业评优推先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推进和完善来穗人员的公共服务体系。

五、负责开展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受理来穗人员咨询和投诉并督促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来穗人员的服务、培训和权益保障等工作。

六、负责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收集、登记、统计和分析全市来穗人员有关信息。

七、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来穗人员计划生育,户口登记、居住证发放、出租房屋管理整治、日常巡查、社会治安综合整治等工作。

八、指导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全市来穗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员队伍建设。

九、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关社会服务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简称市侨办)是广州市政府主管全市侨务工作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和服务项目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的侨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侨务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侨务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联谊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负责荣誉市民推荐人选(属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下同)的资格审核和荣誉市民的联络、服务工作,牵头承办市政府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仪式。

三、负责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推动涉侨经济、引智引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

四、负责联络华侨、华人传播媒体、文化社团及海外华文学校,指导、推动涉侨宣传、文化交流、华文教育及海外华裔青少年夏令营工作。

五、指导归侨、侨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归侨、侨眷、华侨、华人在国内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指导协调华侨农场的改革与发展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物社会职务安排的工作。

六、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突发事件;指导区、县级市的侨务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广州市海外交流协会的工作;指导广州市侨商会的工作。

七、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和侨务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侨务部门提供侨务信息,组织开展侨务政策、理论和侨务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向涉侨部门通报侨务工作情况。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侨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组织编制并实施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起草、审核、修改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市政府规章的备案、解释工作,承办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三)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责任。建立、完善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负责对本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指导,协调指导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组织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负责《行政执法证》 发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监督使用《 行政执法证》,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

(四)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核,承担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以及各区、县级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及合法性审查责任,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监督检查全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

(五)组织实施政府规章立法后的评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承办市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等执法事项。

(六)办理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市政府行政应诉事务,监督、指导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七)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承办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及市领导交办的法律事务,代理市政府民事诉讼事务。

(八)组织清理、编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翻译、审定政府规章外文版本,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及对外法制业务交流,指导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法制机构的法制建设。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法制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原广州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金融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金融改革创新,指导协调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和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金融功能区等建设工作;负责金融招商工作,负责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工作。

(三)培育和发展农村金融体系,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

(四)培育和监管产权交易、股权投资、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性金融市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五)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协助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指导、协调发行债券等相关融资工作。

(六)协助和支持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地方政府与各类金融机构及其驻穗机构的联系,牵头建立健全金融机构与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承担为驻穗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责任。

(七)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处置、化解市属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协助和支持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防范、处置、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参与建设金融信用体系;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八)负责区域金融合作及深化穗港澳台金融合作的工作,开展国际金融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

加强统筹全市片区更新改造的职责;加强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存量土地整合的职责;加强运用棚户区改造优惠

政策加快城市更新的组织统筹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城市更新政策创新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城市更新规划、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城市更新中长期及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城市更新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使用。拟订年度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拟订涉及城市更新项目类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分配划拨;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利用国家政策性资金的审核工作。

(四)统筹城市更新项目标图建库和测绘工作,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完善手续报批工作,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后的供地审核。

(五)统筹全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按规定程序组织划定城市更新范围,核定年度改造项目;负责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重点项目的实施工作。

(六)负责组织城市更新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组织审核城市更新项目改造方案。

(七)负责统筹城市更新政府安置房的筹集与分配工作。

(八)组织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土地整备工作,负责协调城市更新范围内土地储备相关工作,指导监督纳入年度城市更新计划的土地房屋征收、协商收购、土地整合归宗的组织实施工作(已纳入我市年度土地实物储备计划范围的除外),组织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

(九)负责城市更新有关科研论证、信息交流、宣传教育的管理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城市更新信息化建设及信息、档案、综合统计工作。

(十)指导、协调、监督各区城市更新工作,负责全市城市更新项目批后实施的监督和考核。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关于我们 | 汇款方式 | 考试培训 | 辅导资料 | 行测信息 | 申论信息 | 面试信息 |南方公务员博客 | 网站地图 | sitemap
   

国家公务员考试 | 广东公务员考试 | 广州公务考试 | 深圳公务员考试 | 广东选调生及公遴选 | 事业单位招考

南方公务培训中心总部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76号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西校区实训楼516

联系电话: 020-85217183、18922251193

Copyright © 2007-2024 南方公务考试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020522号

       
  • 电话咨询

  • 020-85217183
  • 020-85213838
  • QQ交流群

  • 310206975
  • 255955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