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贺南方学员囊括19年省委、省政府、工商、监狱等热门职位状元
您的当前位置:南方公务员考试网 >> 应试辅导 >> 正文内容
公安专业知识考点:邻里纠纷的处置措施
本文转载自:〖〗    发表时间:〖2020-03-25〗   本文作者:li   浏览次数:1067

邻里纠纷的处置措施

(1)采取措施制止过激言行,稳定双方当事人情绪。

(2)及时展开调查,了解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

(3)积极进行劝解,化解双方矛盾,促成和解。

(4)对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治安调解 协议书》或《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5)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处 罚,并告知当事人就民事争议事项和赔偿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纠

(6)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邻里纠纷,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和解的,告知其通过诉讼或其他法 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7)告诫双方当事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不得再采取任何过激手段。

(8)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我们 | 汇款方式 | 考试培训 | 辅导资料 | 行测信息 | 申论信息 | 面试信息 |南方公务员博客 | 网站地图 | sitemap
   

国家公务员考试 | 广东公务员考试 | 广州公务考试 | 深圳公务员考试 | 广东选调生及公遴选 | 事业单位招考

南方公务培训中心总部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76号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西校区实训楼516

联系电话: 020-85217183、18922251193

Copyright © 2007-2024 南方公务考试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020522号

       
  • 电话咨询

  • 020-85217183
  • 020-85213838
  • QQ交流群

  • 310206975
  • 255955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