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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文转载自:〖无〗    发表时间:〖2008-07-30〗   本文作者:admin   浏览次数:2044
(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1998年12月3日发  粤人任[1998]28号)

        为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提高考核工作质量,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如何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是定期考核的主要形式,是考核制度化的重要标志。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近年开展考核工作的经验,研究解决新形势下考核工作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决纠正和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的现象,不断完善考核制度,努力提高考核质量,真正发挥考核工作在人事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为提高年度考核的准确性,进一步强化考核功能,经研究决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从今年起增加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即考核结果由三个等次改为四个等次: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
        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标准为:政治表现与业务素质一般,勉强适应工作要求;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没有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其他等次标准按原有规定执行。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 离岗到干部培训中心或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2. 不发本年度考核奖金,但不影响调整工资(即在国家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可视同称职等次按有关规定给予晋升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档次)。
        3. 对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应调整其工作岗位。其中:属领导职务的,应改任为非领导职务。
        (三)受党纪处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按中纪委、中组部和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的规定执行。受行政处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参照组通字[1998]19号文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1.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 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记过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因其他错误而受记过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 受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4. 受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 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 涉嫌违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
        7.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积极开展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试点工作,不断探索完善考核制度。开展量化考核,推行现代测评方法和技术是考核发展的趋势和方向。我们在学习借鉴国家人事部和兄弟省、市开展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试点的成功做法,总结近年来全省各地开展量化测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年度考核量化测评实施办法(试行)”(试行办法待后印发),供各地、各部门学习使用。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今年主要是扩大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明年再逐步推开。已经试行的地区和部门,要继续探索,加大力度;尚未开展的,要积极创造条件,抓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五)考核结果报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是国家规定的考核程序,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在翌年三月底前将本单位的考核结果(含考核工作总结)上报审核确认,逾期上报的,不予受理,确因特殊情况有可能延误时间上报的,应事先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当年考核结果未经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的,视为无效,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认真抓好本地区考核工作的部署、指导和监督工作,通过不断地实践、探索和完善,力求考核方法更加简便易行,考核手段更加科学,考核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努力把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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