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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09年政法干警培养招录公告
本文转载自:〖无〗    发表时间:〖2009-07-26〗   本文作者:考试研究中心   浏览次数:2879

南方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

海南省2009年政法干警培养招录公告

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2009年政法干警培养招录公告

               

为加强政法干部部队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中央政法委等15部委印发的《 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法[2009]21号)精神,按照“公开公正、统考择优、定向培养”的原则,我省将招录一批政法干警。现将有关招录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数量、对象、条件

(一)招录数量

全省招录名额120名,其中检察机关17名;公安机关80名;监狱劳教单位23名。

(二)招录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的退役士兵。

2、年满18周岁至35周岁(1991731日至1974731日出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07年和2008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按照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

(三)招录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6、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8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9、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10、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11、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

12、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13、报考专科起点班的,须具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单位公务员或工作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报名程序

(一)职位查询

本次公务员招考有关情况请登录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网址:http://hi.lss.gov.cn或上网搜索“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招录公告》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其他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人员请直接与招录单位联系,招录单位的咨询电话可以通过上述网站查询。

(二)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2009727日—28日,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

2、报名地点: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就业局),地址:海口市白龙南路53号。

3、报名时需持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退伍证书、具备其他报考条件证书原件、证明及复印件,近期同底免冠彩色1寸证件近照四张。

4、填写《报名登记表》一式三份,招录单位审核同意后盖章。

5、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报名费如下: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报名费用:每人70元。

教育考试报名费用:本科,专科教育层次每人97元。

研究生教育层次每人165元。

6、资格初步审查:由各招录单位具体负责。

7、领取《准考证》时间、地点:考生携带身份证、《报名登记表》于2009820日—21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就业局)领取,地址:海口市白龙南路53领取准考证。

三、笔试考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一)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

1、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

1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申论

2、考试范围

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国际互联网上查询。

3、考试形式:闭卷笔试

4、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申论

考试时间

2009829

上午8301030

2009829

下午230500

注:以上考试科目与时间仅供参考,请考生以“准考证”为准。

(二)教育入学考试科目及范围:

1、考试科目

1)专科层次: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

2)本科层次:民法学;

3)法律硕士: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和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2、考试范围

考试范围以各考试科目的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刊登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服务网(网址:http://zf.chsi.com.cn),考生可登录该网站查阅或下载。

3、考试形式:闭卷笔试

4、教育考试科目及时间:

 

(三)笔试开考比例:

参加笔试考试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3

(四)笔试成绩合成:

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50%+(教育考试总成绩÷教育考试总分÷100)×50%

对于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少数民族人员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县(市)职位的,按本人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的5%给予加分。

四、面试考试

1、面试对象。根据招考职位数和笔试综合成绩,按1:3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2、面试方式。面试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

3、面试时间。面试时间由招录单位人事部门另行通知。

4、考试综合成绩。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成绩。

五、体检和考察

面试笔试结束后,将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据一定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报考公安、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需通过由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统一组织实施的体能测评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报考其他机关(单位)人员的体检项目和标准,按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六、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推荐给录取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报考其他职位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省级教育招生部门,有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生办备案。

七、注意事项

(一)有关本次招录试点班的政策问题可咨询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招考专业条件原则上统一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设定。该目录未列入的专业,按专业门类、名称及课程设置确定。

(三)本次招录采取定向培养的方式。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省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定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统一明确相关优抚政策。被录取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服务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四)试点班的培养经费。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试点班学生所需的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由中央和地方省级财政分别保障。

(五)本次公务员招考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的有关情况请登录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网址:http://hi.lss.gov.cn或上网搜索“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公务员管理处)0898-65220911

海南省教育厅(0898-6585188665854725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管理处(0898-65200852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0898-6531531165315282

海南省公安厅政治部(0898-65312634

海南省司法厅政治部(0898-6591902265919021

附件:1、海南省检察机关2009年招录定向委陪生职位表

           2、2009年省公安机关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职位表

3、2009年省监狱劳教单位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职位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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